修订法律馆提调
官名。清末修订法律馆属官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设。定额二人,正三品,简任。掌承修订法律大臣之命,总管馆中一切事宜。
官名。清末修订法律馆属官。光绪三十三年(1907)设。定额二人,正三品,简任。掌承修订法律大臣之命,总管馆中一切事宜。
官名。宋置,见“礼仪院”。
官名。西魏、北周秋官府掌朝下大夫掌璧中士佐官,正一命。
即“额哲库哈番”。
官名。唐朝萨宝府长官,视流内正五品,掌祆教事务。官名。唐置萨宝府,设萨宝官,视正五品,掌袄祠祭祀之事,以火教徒任之。其属官有袄正、袄祝等。
即“威武阿速卫亲军都指挥使司”。
官署名。宋初置,为宦官机构。太宗淳化五年(994),改为黄门。
官名。明代顺天府有台基厂草场、明智坊草场、北新草场、安仁坊草场,掌受纳牧马刍粟。设大使,副使各一人。嘉靖三十六年(公元1557年)裁副使。外府、州、县亦置之,有无多寡各不相同。清代不设。
官名。南宋高宗绍兴二年(1132)置,掌尚书省六部门钥,选文臣升朝官有才力者充任,由吏部奏差。序位、请给依寺、监丞,六部郎官有阙得兼之。官名。南宋绍兴二年(公元1132年)置,掌司门钥。选升朝文臣有才
郡守尊称,即 “明府君”汉朝三国皆然。《后汉书·张湛传》:“明府位尊德重,不宜自轻。” 李贤注:“郡守所居日府,府者尊高之称。”上下,朋友之间均可用。至唐朝,为县令俗称,明清为知县别称。1、汉朝对郡太
清朝盐场管理灶丁之职役。雍正六年(1728)初设于两淮,掌查核灶户煎盐之多寡,使其尽入商垣,以杜私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