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副催长

官名。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以及钱粮衙门等机构均置。位催长下,负责催办具体事务。自九品至无品级不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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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帅。《周书·齐炀王(宇文)宪传》与湝书:“吾以不武,任总元戎,受命安边,路指幽、冀;列邑、名藩,莫不屈膝。”

  • 国论勃极烈

    官名,金设此官,位次于都勃极烈和谙版勃极烈,属中央级的高级官员,相当汉族官制中的宰相。见《金史·百官一·序官》。参看“勃极烈”条。

  • 军事委员会

    官署名。民国置,为全国军事最高机关,直属国民政府,掌管国防绥靖事务,决定军事规章制度及军队教育方针,审核军费支配和军实补充,主持军事建设及军队编遣等。设委员长—人、副委员长二人、委员七至九人。参谋总长

  • 热、察、绥都统府审判处

    官署名。北洋政府时期热河、察哈尔、绥远三特区,均于都统府内设置审判处,作为区内的审判机关,由都统监督司法行政。审判处以都统辖区为其管辖范围,其职掌除受理蒙民的诉讼案件外,并受理不服区内县知事判决而控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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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秦置主爵中尉,掌列侯。入汉因之。景帝中元六年(前144)更名主爵都尉。武帝太初元年(前104)改右扶风。职掌全异,主内史右地 (京畿部分地区),有两丞,属官有掌畜令、丞,及右都水、铁官、厩、廱厨

  • 本班局

    官署名。辽朝置,为北面著帐官。掌御前侍应等事,属著帐郎君院,置本班郎君等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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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名。明太祖吴元年(元至正二十七年,1367) 于将作司置,正五品,佐卿、少卿掌司事。洪武元年(1368)改将作司隶工部,六年改司正六品,司丞品秩亦随降。十年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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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官署名。北宋神宗熙宁二年(1069)置,以参知政事王安石、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同制置三司条例,讲求财计之利病,革除宿弊,更立新法,以开财利之源。三年,并归中书。官署名。宋置,掌制定和颁布新法。《宋史·职官

  • 管理三旗银两庄头处

    见“三旗庄头处”。

  • 一齐下喇哈番

    即“伊齐辖喇哈番”。官名,这是满语的音译,也译作“一齐虾喇哈番”和“伊齐辖喇哈番”,汉名为“郎中”。战国时秦、赵都置此官,为近侍之臣。《战国策·赵策三·建信君贵于赵》:“(魏牟)曰:王有此尺帛,何不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