劳工司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属工商部。其职掌为:一、劳工团体之指导监督事项;二、工厂矿厂之监督检查事项;三、工人教育事项;四、工人失业及意外事件之救济事项,五、工人保险及劳工银行合作社之筹设事项;六、工人与雇主间纷纠之调解判裁事项;七、国际劳工组织事项;八、其他劳工事项。司的主官为司长,科设科长、科员,分理司事。工商、农矿两部合并为实业部后,本司改隶实业部。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属工商部。其职掌为:一、劳工团体之指导监督事项;二、工厂矿厂之监督检查事项;三、工人教育事项;四、工人失业及意外事件之救济事项,五、工人保险及劳工银行合作社之筹设事项;六、工人与雇主间纷纠之调解判裁事项;七、国际劳工组织事项;八、其他劳工事项。司的主官为司长,科设科长、科员,分理司事。工商、农矿两部合并为实业部后,本司改隶实业部。
官署名。清末邮传部所属机构。宣统三年(1911)设。掌理全国邮政事宜。置局长一人,总办一人,会办一人,下设总务、营业、稽核等股。清末邮传部直辖机构。清代设有驿站,在***战争前,原以驿站递送军事文报,属
明制,官员考满后升任,称为升迁。
官署名。清朝特置管理蒙古事务之机构。崇德元年(1636)置,以承政为主官,又设参政等官佐之。崇德三年(1638)以蒙古部落尽来归附,改置理藩院,遂废。官署名。清初置,见“理藩院”。
官名。唐朝秘书省司天台五官副正之一,肃宗乾元元年(758)置,一员,正六品上。为春官正副贰。
爵名。为西汉武功爵第十级。武帝时以军国财用不足,故置武功爵,令民得以钱谷买之。自第七级千夫以上即可亨受免役优待。爵名,汉武帝置,为武功爵的第十级,用以奖赏军功或犯人赎罪。《汉书·食货志下》:“有司请令
官库名。元天历二年(公元1329年)置,属艺文监,秩从六品。掌藏贮书籍。设提点一人,从六品;大使、副使各一人,库子二人,本把二人。
官名。明清兵科之属官。明洪武六年(1373) 设,二人,秩正七品,推年长者掌印。二十四年定设十人,秩正九品。建文(1399—1402)中改为从七品。万历 (1573—1619) 中裁三人。又,南京兵科
官名。清末巡警部警学司长官。光绪三十一年(1905)设,一人,正五品。掌司事。三十二年,警学司撤归民政部,遂废。
即“西官”。
官名。南朝梁置。武帝天监七年(508)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四班,拟伏波将军等号,大通三年(529)定制后,班阶略提高,改拟光烈将军等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