官名。春秋时齐国置。掌理一卒行政事务的长官。《国语·齐语》: “十邑为卒,卒有卒帅。”参见“卒”。乡官名。周设此官,掌三百户。《国语·齐语》:“管子对曰:制鄙。三十家为邑,邑有司;十邑为卒,卒有卒帅。
晋代监察官吏的八种规定。泰始四年(公元268年)武帝颁布《察长吏八条》,其具体内容据《晋书·武帝纪》记载,分为“能否十条”和“长吏八察,”能否十条为:“田畴辟,生业修,礼教设,禁令行,则长吏之能也;人
官署名。清沿明制,刑部与户部都按省区分司,刑部定为直隶、奉天、江苏、安徽、江西、福建、浙江、湖广、河南、山东、山西、陕西、四川、广东、广西、云南、贵州十七清吏司(户部无直隶、奉天、安徽三司),另有一个
官署名。宋神宗元丰 (1078—1085) 改制置,属工部,掌工作营造材物。
春秋中叶以后居民的地域组织。其时在野鄙的遂中,实行编户,邻由若干户组成,再由若干邻组成里,成为基层的行政组织,原来的里君改称为里宰、里正或里长。《周礼·地官·遂人》中的编制是以五家为邻,五邻为里,分别
官名。东汉大将军府属官,掌罪法事。官名,东汉置为将军属吏,掌罪法。见《后汉书·百官一·将军》。
官署名。宋朝太常寺置,掌太医之事。
官名。清末盐政院北盐厅长官。宣统三年 (1911) 八月设,掌北盐厅事。十一月裁。
秦朝的一种法律文书。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保存有南郡守腾发布之文告,原简题为“语书”。内容为告诫吏民守法,宣布官吏良、恶标准,颁行于南郡地区。
官署名。西夏仁宗乾祐(1170—1193)年间置。与枢密院分掌军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