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法科
科举常科科目之一。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,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,属于法律科目。试律七条,令三条,全通为甲第,通八为乙第。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, 宋于雍熙二年(公元985年)置明法科,兼习三小经。景德二年(公元1005年) 规定考律、令四十条,经义五十条。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,经注四道,通六为合格。熙宁四年(公元1071年)罢诸科,改明法科为“新科明法”,参见该条。
科举常科科目之一。汉代以明法为察举的科目之一,唐以明法为科举的常科,属于法律科目。试律七条,令三条,全通为甲第,通八为乙第。五代时明法科或停或复, 宋于雍熙二年(公元985年)置明法科,兼习三小经。景德二年(公元1005年) 规定考律、令四十条,经义五十条。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,经注四道,通六为合格。熙宁四年(公元1071年)罢诸科,改明法科为“新科明法”,参见该条。
省政府特聘的顾问人员。国民党政府设置,以军人或文人充任。
善后会议设置的专门委员会之一。善后会议宣称为了整理和公开全国财政,于民国十四年(公元1925年)四月二十日议决《财政善后委员会条例》,二十四日由临时执政公布。九月间由临时执政召集会议。其应行议决的事项
审判机构名。清末置,由大理院刑科主管。掌审判宗室及官犯案件。
官名。清朝吉林驻防八旗之最高长官。统辖吉林驻防旗营及地方之军民事务,综制文武、镇守封疆。康熙十五年 (1676) 由宁古塔将军改设,驻吉林。将军衙门设主事、助教、笔帖式等官员办理所属事务,并置理刑司、
官名。明清太医院之属官。掌各科诊治之法。朱元璋吴元年(1367)设。俱以父祖世业代补,或在外访保精通医术者充之。凡医术十三科,学习三年或五年,经三试,定其升降。在内充御医局之四御医,王府、文武百官有疾
即“榜式”。
官署名。清末民政部所属机构。光绪三十二年 (1906)设。掌一部谋议之事,议定本部法令章程。置左、右参议各一人,参事二人。设则例局、统计处。
国民参政会的成员,由国民党政府遴选。见“国民参政会”。
官署名。辽朝置,属北面军官,统五院部皇族之从军者。
官名。即尚舍直长。官名。为隋唐时尚舍局的佐官。见“尚舍局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