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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司

官署名。(1)北洋政府设置,属内务部。依照民国元年(公元1912年)官制,其职掌为:一、地方行政、经济;二、地方自治团体,其他公共团体的行政、经济;三、选举;四、贫民赈恤;五、罹灾救济;六、贫民习艺所、感化所、盲哑收容所、疯癫 收容所等的设置、废止和管理;七、育婴、恤嫠和其他慈善事项;八、国籍、户籍;九、人民移殖;十、征兵和征发事项。司的主官为司长,下设佥事、主事。国民党政府内政部亦置民政司,以司长为主官,内部分置第一至四科,设科长、科员分理司务。(2)国民党政府设置,属内政部。依照民国二十年(公元1931年)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《内政部组织法》规定,掌理下列事项:一、地方行政及经费事项; 二、地方行政区划事项;三、地方官吏的任免及成绩考核事项;四、选举事项; 五、地方自治事项;六、征兵及征发事项;七、赈灾救贫及其他慈善事项;八、国籍事项。以司长为主官,下设科长、科员,分理司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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