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曹令史
官名。汉、晋、十六国后赵皆置。法曹低级官吏,掌文书庶务。
官名,汉置,掌本曹文书。《后汉书·百官一·太尉·令史》:“閤下令史主閤下威仪事,记室令史主上章表报书记,门下令史主府门,其余令史各典(本)曹文书。”其后,晋等沿置。
官名。汉、晋、十六国后赵皆置。法曹低级官吏,掌文书庶务。
官名,汉置,掌本曹文书。《后汉书·百官一·太尉·令史》:“閤下令史主閤下威仪事,记室令史主上章表报书记,门下令史主府门,其余令史各典(本)曹文书。”其后,晋等沿置。
官署名。明朝刑部河南、山东、山西、陕西、浙江、江西、湖广、广东、广西、四川、福建、云南、贵州十三清吏司的总称。各掌其分省刑名,量其繁简,带管所分直隶府州、在京衙门。司各设郎中一人,正五品,员外郎一人,
官名。宋置,掌潴泄三百渠,以给关中灌溉之利。见《宋史·职官七·提举三百渠公事》。
官名。春秋晋置。掌祭祀山川神祗之官。《左传·昭公十七年》: “使祭史先用牲于雒。”官名。春秋时晋国设置,掌管祭祀之事。《左传·昭公十七年》:“晋荀吴帅师涉自棘津,使祭史先用性于雒。”
1、军中小吏。汉朝制度,兵士五人一户灶,置一伯,又称火伯,为一灶之主。2、五百的别称。《后汉书·宦者列传》:“节弟破石为越骑校尉,越骑营五百妻有美色,破石从求之,五百不敢违,妻执意不肯行,遂自杀。”注
印和系印的丝带,官吏印章的统称。凡治事的命官皆颁有印绶,以示职权受命于天子,并代表级别和权力。历代有之,但具体制度或有不同。官印及绾印之组的合称。战国时,凡官印均称玺。至汉代,除皇帝与皇后、太子、诸王
(1)军中佐官名。清末设于新军,掌军中医疗事务。军一级设总军医官,镇一级设正军医官,标一级设副军医官。(2)海军同等官。北洋政府设置,有一、二、三等军医官,其军阶分别为上尉、中尉、少尉,掌理海军医疗事
标志官员身分的用具。官员上朝皆执笏,有事则书之,故常簪笔。魏晋南北朝时,三台五省二品文官簪白笔,王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卿、尹及武官不簪,加内侍者乃簪。尚书令、仆射、尚书手板头复有白笔,以紫皮裹之,称
官名。北洋政府于民国四年(公元1915年)设于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与文官普通考试典试委员会,佐助典试官掌理典试事务。
官署名。北洋政府设置,依照民国十六年(公元1927年)七月十二日北京军政府公布的各部官制的规定,把陆军部、海军部、航空署和不属内阁管辖的参谋本部也合并在一起,组成军部,成为军政和军令合一的机关。设总长
官名。新莽置。地皇二年(后21)王莽因三捕“盗贼”群起,故置此官,以镇压之。官名,西汉末年王莽置。掌捕盗贼。《汉书·王莽传下》:“三辅盗贼麻起,乃置捕盗都尉官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