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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署司法人员

官类名。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财政困难,高等审判厅的分厅、分庭并未普遍设立,为求补救起见,在道尹公署附设司法人员二至三人(由道尹遴选谙熟法律的合格人员充任)以受理上诉案件。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员迳行判决执行的案件,限于刑事自三等刑以下、民事自一千元以下为限;超过限度的,应由高等审判厅复勘。其管范围和道区一致,但亦有例外,如奉天洮昌道只管辖洮南等六县,其余法库等七县因距省会较近,直接受高等审判厅管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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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公台

    犹言公府、公位。台,官署名。太傅、司徒、司空、太尉皆为公。《后汉书·胡广传》:“自在公台三十余年,历事六帝……凡一履司空,再作司徒,三登太尉,又为太傅。”

  • 知法

    官名。金代大理寺设知法十一人,从八品,女直司五人, 汉人司六人,掌检断刑名之事。

  • 掌函

    杂任职名。唐置,属中书省,员额二十人。

  • 户部提举帐司

    官署名。南宋高宗绍兴 (1131—1162) 中置,总管天下帐状,由户部左曹郎中、员外郎兼领。

  • 沙糖局提点

    官名。元至元十三年(公元1276年)置,属宣徽院,秩从六品。十九年(公元1282年)升从五品。掌沙糖、蜂蜜煎造及方贡果木。设提点一人为主官,以达鲁花赤一人监临之;下设大使、副使各一人。

  • 左领军

    官名。三国吴孙权黄龙元年(229)置。《三国志·胡综传》: “(徐)详、(胡)综并为侍中,进封乡侯,兼左、右领军。”官名,汉献帝建安四年曹操置领军,掌领禁军。见《晋书·职官志·中领军将军·护军将军》。

  • 掌船局都尉

    官名。隋朝都水台所领掌船局长官,置二员,从八品。炀帝大业三年(607) 罢。

  • 论茞扈莽

    官名。吐蕃官,即副相,置一人,亦号小论。

  • 典铁库

    官名。太平天国朝上职官。见“朝上典官”。

  • 司膳令

    官名。渤海国置,司膳寺长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