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铁路警察署

官署名。国民党政府在各铁路局设置警察署,掌理全路警务,其名称按驻在路的名称,定名为铁道部直辖路警管理局派驻某某铁路警察署,直隶于路警管理局,并受驻在路局的指挥监督。署内得设总务、行政、司法、督察各股。总务股掌文件收发、翻译、缮校、编存、典守印信,员司长警的考绩、进退及差假,服装、警械、统计、会计、庶务等事项。行政股掌长警的调遣配备,路防的规划,路产路料及行车客货的警卫保护,灾变消防,清洁卫生及防疫,路警教育等事项。司法股掌违禁案件的处分,刑事案件的侦查、移送,违章违禁的处置,路有物品、材料被窃的侦缉,事变伤亡的救济,无主物的处置,拘留所的监查等事项。督察股掌勤务的监督,军运的照料,集会结社的维护、取缔及查报,路工纠纷的查报弹压,“反动”宣传的查禁,秩序的维持,小贩营业的监查取缔及其他稽查、调查、报告等事项。设署长一人,事繁者得酌设副署长一人,各股设主任一人,此外设署员、督察员、事务员、稽查员等分任各股事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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