于寘
见“于阗”(58页)。
见“于阗”(58页)。
参见“黄甫文”(2019页)。
见“耶律休哥”(1310页)。 ②见“舍利”(1467页)。
见“青阳先生文集”(1282页)。
见“可里踢千户所”(492页)。
见“头克汗”(631页)。
见“叱豆浑”(543页)。
书名。近代广西农民革命纪事。3卷。清苏凤文(字虞阶,贵州贵筑、今贵阳人,汉族)撰。内记广西各地自发的农民起义情况及清军的镇压经过。为研究近代广西农民和壮族农民革命斗争史的重要参考资料。有光绪十五年(1
?—528亦作吐斤洛周。北魏末上谷地区起义首领。柔玄镇(今内蒙古兴和西北)民。敕勒人,或谓原为独孤浑氏。六镇起义失败后,与其他兵民被安置于河北就食,饥寒交迫,流离失所,遂于孝昌元年(525)八月,聚众
哈尼族村寨的行政和宗教头人。汉族称为“龙巴头”、“龙头”。沿袭于农村公社时期的村社头人和宗教首领。世袭,在村寨中享有最高声望。其职责主要是指导全寨生产,处理寨内民事纠纷。在活动中可获得少量礼物当报酬。
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。《辽史·刑法志》称:“木剑大棒者,太宗(927—947)时制。木剑面平背隆,大臣犯重罪,欲宽宥则击之。”依制,“木剑大棒之数三,自十五至三十。”会同二年(939),“乙室大王坐赋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