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“诸抹”(1951页)。
1697—1773清朝大臣。满洲镶白旗人。纳喇氏。雍正二年(1724),由护军校授三等侍卫,袭骑都尉。乾隆元年(1736),晋二等侍卫。五年(1740),晋一等侍卫。六年,授总管内务府大臣,署户部侍郎
地名。即今内蒙古呼和浩特平原(亦称土默川)。秦汉以前称※云中川,北魏时称※敕勒川,隋唐时期称※白道川。五代时期又称哈罗川。辽金以后称丰州滩或丰州川。其前后史地沿革、民族居迁详“丰州滩”(198页)。
云南耿马、孟定傣族土司地区的村寨头人。由※新爷、※郎爷推荐,经土司批准任职,不世袭。在政治上行使管理本村寨的行政权。享有头人田,作为给土司服务的报偿,去职时田需退回。代表群众向土司领取土地,并代表土司
晋元康八年(298),在陕西马兰羌、卢水胡起义的影响下,汶山郡兴乐县(四川松潘北)黄石羌、北地卢水胡人成豚坚、安角、成明石等,因与广柔(四川汶山西南)、平康(松潘西南)、文降(汶江)、紫利羌有仇,遂与
清道光朝瑶族起义首领。又名蓝元旷。湖南新宁县麻林峒人。瑶族。虽家境贫寒,但年幼苦学,曾考取秀才,为人正直不阿,好打抱不平,有胆有识,颇孚众望。道光年间(1821—1850),新宁县瑶山八洞一带,官府豪
西夏文书用语。卖地、典当、借贷立契约文书时的见证人。立文约时在此名义下署名、画押。
清代西藏地方僧官。藏族。为第穆寺札萨克喇嘛。咸丰三年(1853),第穆寺呼图克图阿旺罗布藏济美甲木磋因玷污教规,发遣宗喀后,所有第穆寺财产及所属土地、人民,由其代为经营。后赏给管理事务札萨克喇嘛名号,
清代撒拉族地区名。与※撒拉内八工相对而言,清乾隆以来,指分布黄河以北的化隆(治今青海尖扎县北)撒拉族地区。详见“十三工”(8页)。
即“太鲁水”(273页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