拔火桩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。俗称“神判”。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。由头人主持裁判,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,届时亲友邻居到场。裁决方法是,把一条长约60—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,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,请巫师念咒语,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,并赤手拔出石柱,如手无灼伤,表明清白,当场恢复名誉,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。如手被灼伤,则被确认有罪,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。
僜语音译。西藏察隅地区僜人佩戴的一种头饰。早年为天然竹条简单加工而成的环状器,罩在前额,起到方便劳动和保护皮肤的作用。随着纺织业的出现和金属的传入,男子格崩改用布料,即将长条状的布盘在头上,老年尚黑色
藏传佛教格鲁派(黄教)在后藏的最大寺院。又作扎西伦博寺等。寺名为藏语音译,意为“吉祥须弥”寺。初建时曾名“岗坚曲批”,意为“雪域兴佛”寺。常同拉萨三大寺并称为西藏四大寺。位于日喀则附近尼色山麓。明正统
见“威正打儿汗台吉”(1619页)。
清代西藏地区喇嘛僧人的概称。清朝为实行分治,对凡在西藏地区的佛教僧人概称之为“西藏喇嘛”,以与其他地区僧人相区别。西藏佛教事务,由理藩院和驻藏大臣协同达赖喇嘛、班禅额尔德尼管理。
维吾尔语称亦都护城,为高昌王王城所在地。位于新疆吐鲁番县城东南约4公里阿斯塔那(汉名三堡)村东、哈拉和卓(汉名二堡)村南。始建于公元前1世纪,为西汉王朝车师前国境内屯田部队所筑,称“高昌壁”、“高昌垒
即“倭赤”(1888页)。
西域古河名。见《大唐西域记》、《新唐书·西域传》。佛经中有私陀、私多、私他、斯陀、死多等梵文译名。清《西域图志》作叶尔羌谔斯腾。《嘉庆重修大清一统志》作叶尔羌河。源出葱岭(帕米尔高原)。即今叶尔羌河及
见“鲁苏”(2267页)。
1689—1747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官员。名颇拉·索南多达,简称颇罗瓦或颇罗鼐。藏族。后藏江孜人。幼善骑射,武艺超群。崇信宁玛教派,善理政务。拉藏汗统治西藏时期,任传事官。康熙五十六年(1717),准噶
契丹※宫卫制(即斡鲁朵制)下,属于宫卫下的一种机构名称。为诸宫(府)下的军事机构。《辽史·国语解》称:“提辖司,诸宫典兵官。”掌诸宫卫军事事务,传递命令,征调兵马。该机构设于各重要地点。《营卫志》记: